山东省女企业家协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

admin 2017-04-21 15:25 服务会员

 
为促进协会健康发展,根据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协会章程,结合山东省女企业家协会工作实际,制定协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。
一、收取标准
会费是协会一项重要的经费来源,是维持协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。收取会费的原则是取之有度,用之得当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,本协会会费标准如下:会长、副会长5000元,常务理事(包括秘书长、副秘书长)3000元,理事2000元,会员1000元。
本项费用仅为年度会费,不包括协会组织会议、活动等需要会员另行承担的费用(如资料费、住宿费、餐饮费、参展费、参赛费等)。会费标准如需调整,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。
二、收取办法
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性交清,各会员应在当年6月底前到协会秘书处交纳会费或者打入协会银行账户,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出具“社团会费统一收据”并加盖协会财务专用章。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义务,各会员应认真履行,按照标准,主动及时交纳。两年不缴纳会费者,视为自动退会。
三、会费的管理与使用
1、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,厉行节约,加强审计,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监督。
2、会费收支统一由协会财务收管,协会收取会费,应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《山东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》。配备专职财务人员,单独设立帐册,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使用情况,并接受会员单位监督。
3、会费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有益于会员的公益活动。
4、会费的支出坚持“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”的原则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、挪用。
5、会费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执行,主要用于协会开展工作,如宣传教育、业务培训、文化活动、资料印刷、办公场所租赁、召开会议、误工补贴、交通费用、旅差开支、奖励表彰以及常设办事机构人员的工资、福利等。
6、协会常设机构日常工作支出实行秘书长负责制,专人审批;大项支出如房产、设备购置,或捐助项目等超出会费开支规定范围的,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。
四、会费的监督
1、会费的收支使用要接受理事会和会员的监督,按章程规定每年向理事会,每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情况。
2、每年一季度总结前一年的账目收支情况,并向理事会汇报,接受登记管理机构的财务检查,协会换届及会计人员变动时接受财务审计。
3、协会组织财务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,应遵循独立审计准则,严格审计程序,并按照民间组织财务审计报告格式文本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。
4、协会组织财务审计情况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外,还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。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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